天津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办理在广播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单位举办的“七二一”大学学习的学历证明时,应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如此类大学经当地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的,可予以办理学历证明。否则,如当事人需要,可出具经历证明书,把这一经历写上。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0-10-21施行日期:1980-10-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0)司公字第1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10-21
施行日期 1980-10-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