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法行字第41号函请示的,对于轻微伤害案件,不予刑事处分,而采取赔偿医药费的办法处理,双方对赔偿医药费多少已达成协议,是否要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或刑事判决书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认为,对这类案件可按照我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八日(64)法研字第8号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办理。即:不必制作调解或判决书,可将处理情况在案卷中详细记明,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读给当事人听后签名盖章,以备查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的轻微伤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65)法研字第11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