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月三日(63)黑法办字第2号请法已收阅。关于公社社员被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劳动报酬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过去已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公社社员,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他们的劳动付给报酬。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待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一九五六年三月十六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不要再行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