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利市场流通, 命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 规定办法如下:
一、 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硬分币。上述硬分币与现在流通的同面额纸质分币的币值相等,即面额一分的硬分币等于面额一分的纸分币,其余类推。
二、 硬分币发行以后,纸分币和硬分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人不得对上述任何一种分币拒绝使用。
三、 严禁假造或熔化硬分币。违者依照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处理。
四、 各种硬分币的形状、特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周知。
国务院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
公布日期:1957-11-19施行日期:1957-11-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1-19
施行日期 1957-11-19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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