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2日(57)浙法研字第2225号关于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下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57-09-30施行日期:1957-09-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9-30
施行日期 1957-09-3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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