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报告收悉。关于判决书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所拟判决书经签字定稿的是原本,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诉讼关系人或有关机关的是正本,事后抄录不加人民法院印章的是抄本。以上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57-09-13施行日期:1957-09-13已被修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9526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公布日期 1957-09-13
施行日期 1957-09-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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