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