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铁道兵司令部:
据内蒙等地反映,在执行1956年9月14日两高两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对病犯保外就医的规定时,曾发现有部分犯人无人出保,影响病犯的处理。为使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找不到保人的,可改为监外就医。监外就医的犯人交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监督,不再办理取保手续,病愈后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发酉字第2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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