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城市维护费是用于城镇维护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对于改变城镇面貌,改善人民生活,将起很大作用。过去,由于管理不严,挪用的情况比较普遍。中央多次重申,要保证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的资金及大中城市从工商业利润中提取5%的资金,真正用到城镇维护和建设中去,不能挪作他用。这要作为一条纪律。各地应对城市维护费的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省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原省人委「1965」会经字119号文件,从一九八零年八月一日起停止执行,不再在电费附加中提取城市电力网路改造资金。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省所有市、县已征收工商税附加,十四个市和五十五个县开征了公用事业附加,这项资金对改善城镇公用设施和房屋维修,逐步偿还生活欠帐,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使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挪用城市维护费办工业、修水利、建影剧院、盖办公楼,甚至购买小汽车,个别地方挪用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在资金的安排上,重基建,轻维护,去年用于基建的占百分之五十九;城镇维护所需材料没有保证,一般只能解决百分之三十左右。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城市维护费,加强城镇维护和建设,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维护费包括三部分:公用事业附加,即对电费、水费等征收的附加;工商税附加,即从工商税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和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百分之一的附加;国家预算内拨款的城市维护费,简称国拨维护费。这三笔资金是国家确定用于城镇维护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公共设施以及房屋维修和保养(具体使用范围附后),任何部门不许挪用。如有的市、县挪用,则由省建委、省财政厅将该市、县维护费的一部份或全部调剂给其它市、县。

二、城市维护费主要用于城镇原有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使其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效能。在确保维修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一些城镇建设急需的基建工程,其使用比例,一般控制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以内。各城镇安排的基建项目,要纳入地方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各地应严格控制由城市维护费开支的人员经费。各县在安排使用维护费时,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城关镇,又要考虑其它镇。

三、城市维护费由各级建委或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城市维护费的收支,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决算。为了正确地反映这项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单独编制城市维护费的预算和决算。各市、县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城建部门编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省辖市报省建委、省财政厅审批,其它市、县报行署和自治州建委、财政局审批,并汇总报省备案。

国拨维护费,由省建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鉴于小城市资金少、维护任务大,每年可从国拨维护费中切出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给予戴帽补助。

城市维护使用计划未经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当年结余的资金不上交,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凡应交纳公用事业附加的厂矿企业,应按规定如期交足。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积极做好代收工作,代收部门可从中提取千分之六的手续费。

五、城市维护费所需要的材料,纳入各级计划。每年计划逐级上报,省计委平衡安排指标,由省建委提出分配意见,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附件:城市维护费使用范围

1、公用事业:城市自来水、煤气、公共汽车和城建部门管理的轮渡与出租汽车的维护和修建;

2、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路灯、防洪堤坝、排水管渠、污水处理的维护和修建;

3、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动物园、苗圃、街道与广场的绿化、风景区的维护和修建;

4、公共卫生:城市街道洒水和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和修建;

5、城市房屋:城市房产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屋的维护和修建补助,中小学校舍及幼托房屋修缮补助;

6、规划勘测:为城市建设服务的科研、规划、勘测、培训经费补助;

7、其它:城建专业单位后方基地的维护和修建,城市交通安全、消防设施(指路灯、栏杆、岗亭、红绿灯、消防车与消防器材)的购置,殡仪馆、公墓的维护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