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当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建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议决定:我省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极少数案情复杂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刑事案件,经过努力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其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延长一个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公布日期:1981-09-25施行日期:1981-09-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1-09-25
施行日期 1981-09-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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