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纪律案件的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等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政府行政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二)省人民政府委、办、厅、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人民政府委、办、厅、局的副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处长、副处长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各主管委、办、厅、局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各主管委、办、厅、局决定后执行;受开除公职处分,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三)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分别按照本规定关于省人民政府委、办、厅、局正职和副职人员的批准权限执行。

  行政公署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行政公署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由行政公署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行政公署委、办、局的副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行政公署决定后执行。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其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后执行。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要报行政公署备案;受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辖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副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其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后执行。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受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备案;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委、办、局的副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受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备案;受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其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后执行;受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受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手续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时,要经过一定范围的干部会议讨论。讨论时须通知受处分者出席会议,并允许本人申述意见,也允许他人为受处分的人申辩。做出的处分决定或者结论,须经受处分的本人签署意见。需要上报审批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对报批的行政纪律处分案件,应及时审理,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以政府或行政公署的名义下达文件批复,由报批单位执行。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应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处分决定尚未批准之前,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现职的,可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先行停止其职务,其政治权利和生活待遇暂不变动。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因为违反纪律,只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呈报党委审查批准。其行政纪律处分,根据党委的建议办理手续。

  三、报批案件的材料

  凡报批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处分决定。在决定中认定的错误事实要可靠,是非界限要清楚,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内容应简明扼要。对与定性无关的一般问题,不要罗列在处分决定中。

  (二)调查报告。在报告中,要将主要错误事实、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写清楚,同时要说明其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社会历史背景以及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等,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三)证明材料。凡是在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错误事实,都要有准确可靠的证明材料。

  (四)受处分者本人对其所犯错误的最后一次全面检讨。

  (五)受处分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在上报时,要对其提出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以供审批机关参考。

  关于报批案件的材料份数:需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案件材料,报一式七份;备案的材料,报一式三份。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需要的报批案件材料的份数,可自行规定。

  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