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同意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如何执行对收容审查对象延长审查期限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铁路公安系统对收容审查的人,在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后,仍不能审查清楚,而又确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报请所属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或铁路公安分局(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对有延长收容审查期限的审批程序问题,也可参照本批复精神办理。

  附:关于铁路如何执行对收容审查对象延长审查期限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对于有流窜作案嫌疑的,在一个月内不能审查清楚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如果仍不能审查清楚而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延长……。《通知》下达后,有的铁路公安局请示,对收容审查对象,第二次延长审查期限需报请那个领导机关审批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公安部、铁道部一九七五年《关于铁路公安保卫工作领导关系的通知》规定:“有关铁路沿线的治安管理,线路警卫,地区性案件的侦破,预审、人犯管理……等工作,以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领导为主”。据此,铁路上收容审查对象,在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仍不能审查清楚,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要报请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或铁路公安分局(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具体手续按审批机关规定执行。上述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铁道部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