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提供二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和二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赠款。本贷款和赠款如在五年内未能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 二 条

上述款项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建设马累部分住房(具体规模及标准待专业考察后,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和支付该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为图来斯图岛提供总装机容量200千瓦左右的小型柴油发电机组。上述项目完成后,如有余款,经过两国政府协商,可用于其它项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 三 条

上述援款中的贷款部分将由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马尔代夫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 四 条

根据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马尔代夫共和国为建设马累部分住房和安装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 五 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马尔代夫货币局另行商定。

第 六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在马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 锷                              图拉·贾米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