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现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的规定,凡占用我市市郊五区的菜地,每亩征收6000元,占用其他应税耕地每亩5000元。占用凤台县城关镇、建制镇菜地每亩4500元,其他应税耕地每亩3500元。占用凤台县其他区、乡菜地及其他应税耕地每亩均为2000元。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占地,税款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由市政府审批的中央、省驻淮企业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占地,税款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由市政府审批的县、区、乡企事业单位占地及由县、区审批的占地,由县、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 好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我市市郊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省财政,30%留市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30%留市财政部分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是:市财政分成50%,区财政分成50%。凤台县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是:征收由市政府审批占地部分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省财政5%,上交市财政5%,县财政留40%。征收由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审批用地收入,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省财政10%,留县财政40%。我市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除上交中央财政、省财政外,其余全部留给乡财政,市、县、区财政不参与分成。

  四、我市耕地占用税从十一月一日开始征收,凡今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占地,都视同十一月一日批准占地。对不按期纳税者,将按规定从十一月一日算起按时加收5‰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各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五、从耕地占用税开征之日起,土地垦复费一律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