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以上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住宅商品化,土地利用科学化,现遵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外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经验,结合株洲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株洲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由株洲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二、开发公司的性质、任务:属事业性质,归口市建委领导,经济上实行企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任务是接受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有关政策,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具体办理开发区内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房屋建筑、设施配套等综合开发,使城市规划与建设计划结合起来,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开发公司的计划、资金。

  每年由市计划部门核定商品房计划和周转房计划指标(建设单位有计划指标委托开发公司建设的不在此列,计为开发公司的新增计划指标)。

  资金来源:

  1.在城市建设三项费用中于八五年、八六年各核拨一部份。作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公用设施配套的开发费。

  2.由建设银行按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计划需要,贷款一部份作为周转资金。

  3.开辟多渠道吸收社会资金。

  4.向购房单位或个人收取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预定金。

  四、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

  1.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开发公司在已征土地范围内,将经过拆迁安置或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等建设开发过的地皮,有偿转让给其它单位兴建工程项目,有偿价格由开发公司依据开发程度的深浅和地理位置的不同,综合制订价格转让。在已征土地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再动工兴建住房和其他设施。对征购前的原有住房和设施,由开发公司按有关政策进行征用拆迁补偿。

  2.经营房地产业务。开发公司对经过开发的地皮,直接组织兴建的住宅和其他经营性房屋(如贸易中心、综合服务楼、办公楼、仓库和公用性质的厂房等),直接出售给需求单位或个人,售价由开发公司按照征地拆迁、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的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成本,综合制订,实行优质优地优价,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其建筑标准(包括户平面积和室内外装修程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市场需要确定。

  开发公司在建设单位已征土地范围内按其规划,设计要求,双方签订开发合同,由开发公司进行地皮开发和房屋、配套工程建设,按规定收取开发费用。

  3.经营建材购销。开发公司要建立相对固定的建材供应基地,同生产企业稿补偿贸易,以解决建房中计划外用材。用议价材料建设的房屋,可按高进高出的原则调整售价。

  五、开发公司的征地拆迁、劳力安置和报建。

  开发公司对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劳力安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转城后劳动力的安置,可由市劳动部门按照招工条件安置到有招工指标的单位;也可组织在开发区商业网点内就地安置,就业设施费从劳力安置费中扣抵;也可发放劳动力安置费自谋职业;也可组织兴办企业进行安置。“农转非”的居民由所辖市区一次性接管。凡是经省、市批准的开发区内的单位、个人,均应服从开发规划和开发建设,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刁难。

  开发公司从事开发区内建设的报建手续,由开发公司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向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报建。

  六、开发公司的施工组织,按基建体制改革的精神,采用招标和议标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经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队伍进行投标议标承包工程建设。

  七、开发公司的材料:

  1.凡计划指标材(包括油料、燃料)由市计划部门按商品房、周转房计划酌情核拨。

  2.建设单位有材料计划指标而参与开发建房的,按预算核拨;如没有材料计划指标则按市场价格计入工程成本。

  八、房屋出售和设施移交。

  1.开发公司的房屋出售后,产权归买主,房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准在开发区内乱拆乱建,个别确需增建小型房屋、设施的,要按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申报批准,并向开发公司缴纳地皮费,否则作违章建筑处理。产权转让,须经市房地产部门办理手续。

  2.开发公司对开发区建成后的幼儿园、托儿所、单车棚、一次性园林绿化和小区道路、下水设施等配套工程,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移交,由区人民政府使用、维护和管理,其管理费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并申报维护人员的编制。其公共厕所、垃圾站、垃圾围子等环卫设施,由城建部门接管。文化设施及其用所、由文化部门酌情有偿接管。给水、电力、通讯设施由供水、供电、邮电部门接管,按规定向开发区内的用户征收水、电、邮电费。开发区外的园林、给排水通讯、供电线路等,均由城建、供水、电讯、电力部门自行投资建设,自行管理。

  九、对综合开发的优惠:

  1.开发公司从营业之日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免缴所得税。

  2.开发公司向市征地拆迁部门缴纳的劳务费和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现行纳费标准基础上享受优惠,建筑税由开发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建筑费用数据,待房屋出售后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