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公布日期:1981-05-31施行日期:1981-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1-05-31
施行日期 1981-05-3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