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漳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1987]18号文件精神,现就外地企业驻漳机构的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外地企业驻漳经营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外省市企业和漳州市辖属各县的县属企业,需在漳州市区设置承办中转业务、洽谈业务和营业性企业的,都必须持有派出单位的申请报告,并经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县级的国家机关批准的正式文件,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作办)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工农业执照。漳州市辖属各县的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粮站、食品站、水产站、乡镇企业、农林场等企业单位派出的驻漳机构,可向芗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外地企业驻漳机构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外省市企业和漳州市辖属各县的县属企业,由市协作办委托本市同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市辖属各县的乡镇企业、农林场,由芗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驻漳部队在城区开办企业,由市政府批准,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行政管理由军分区后勤部负责。

  三、外地企业驻漳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受委托负责管理外地企业驻漳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外地企业驻漳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严格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信守合同,讲究职业道德。发现有逾越政策允许范围的违章和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市辖属各县人民政府驻漳办事处,应对该县在漳州市区设置的企业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尚未设置办事处的,应指定一个建帛比较健全的单位代行管理。

  四、外地驻漳机构变换名称、易地办公和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须分别向市协作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外地驻漳机构的办公地点,除直接办理批发业务和开店零售的企业以及已购置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外,其余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统一指定租用旅社或招待所作为办公场所。

  六、已经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登记注册手续的外地企业驻漳机构,凡不符合现行分级归口管理规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抓紧按现行管理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七、已开业而未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手续的外地企业驻漳机构,应在今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补办申请、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依法予以追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