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一)企业用电定额和产品(或设备)分类电耗 定额由各级三电办和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制定,并报同级经委、计委备案。电耗定额每年申报、核定一次,按月、季考核,考核面应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80%。企业应按时上报统计分析报表。

  (二)企业节约用电,要按《规定》和湘财(87)工字126号文件实行奖励。企业超单耗定额多用的电量,每度电加价0.05元,同时取消享受的优待电价。

  (三)我省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未下达前,凡电耗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产品,应在今年内降下来,逾期超过者,三电办应按超耗电量减少用电指标。

  (四)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选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其产品电耗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企业国内平均先进水平,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

  (一)供用电双方要严格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国家经委经能「1983」648号文)和《湖南省计划用电承包经济责任制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湘经能「1985」75号及湘经能「1986」233号文),切实搞好计划用电。丰水期因提高负荷率,多用的低谷电量不算超用;枯水期按丰水期实际负荷率计算分配电量。有调峰能力的企业,凡负荷率低于90%的,一般要执行丰水期峰谷分时电价。

  (二)企业按规定节约的电量,不扣减下月、下年的计划用电指标;或者在年终结算时,每千度奖励1.2元,按考核管理范围,由三电办在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内列支。企业超计划多用的电量,应按"昨超明还"的原则予以扣还,未扣还的部分按现行电价加价收费,即单一制电价的按3倍,两部制电价的按4倍,享受优待电价的按5倍加价收费。

  (三)严禁超计划指标用电。凡超计划指标用电的地区和单位,应立即自行限电,限电不及时的,电力调度应按"谁超限谁"和"拉闸顺序"实行限电。超用电导致的拉闸损失,由超用方负责;无故拉闸造成的用户损失,电力部门应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合同)的有关规定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地方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湖南省电力定量器暂行管理办法》(「1986」湘三电字第003号),全面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力争两年内实现控制全省电力负荷的80%。中央、省属重点企业,今明年都要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1990年全省要做到分户管理、限电到户。

  三、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设备更新

  (一)省机械行业应制订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能设备。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企业更换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由省能源局、三电办、机械厅、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研究所派人组成机电产品淘汰更新小组,负责编制实施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协调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在用淘汰设备制定更新改造规划,争取每年更新改造20%,5年改完。从1988年起,对未按规划更新改造,继续使用淘汰设备的企业,每年按这些设备的理论年耗电量价值加价收费,即单一制电价的按20%,两部制电价的按35%,享受优待电价的按50%加价收费。

  (三)设备更新和节电技措资料的来源:

  1、《规定》所列各条;

  2、从超单耗和逾期生产、使用淘汰设备的加价收入中提取90%(优先安排给受罚单位)。

  (四)严格控制高能耗小型用电设备的发展。凡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下同)高炉,1吨以下电弧炉(有色冶金炉除外)、1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2万安培以下电解槽、直径300毫米以下轧机,一律不准新上,否则不分配用电指标。以前建设、投产的,原则上只在丰水期供电。

  四、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压差办电

  (一)除认真推广《规定》中的节电技措外,还应推广下列节电措施:

  1、高、低压数控或电脑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2、60安培以上的交流接触器改无声运行;

  3、开口槽电机采用磁性槽或定向磁性槽楔;

  4、远红外线烘干、电焊机空载自动断电装置;

  5、导体联结处采用导电膏;

  6、700℃以上的热处理炉、锻造炉、锅炉、蒸气机车、大型轧钢加热炉等采用高温远红外线涂料;

  7、采用节能灯具和节能开关。

  (二)企业利用余热、压差或煤矸石发电,除按《规定》给予优惠外,富余电量委托电网销售,由省计委下达上网电量计划,电价按湘价(86)41号《关于调整小火电电价的通知》执行。

  五、管好农村用电

  (一)抓好农电站的建设和管理。农电建设、管理逐步做到配电室规格化、线路标准化、计量表计化、触电保安器化、管理制度化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农电整改、电费管理五统一。扩大农村计划用电承包面。

  (二)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非排灌期负载率低于20%的排灌变压器1989年年底前,都必须配置适当的小容量变压器否则将停止供电。

  (三)用户未经供电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转供电,违者可停止供电,对现已转供电的用户,可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对被转供户装表计量,按规定收取电费,实行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否则可停止供电。

  (2)对被转供户进行整顿,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改由供电部门直接供电。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应积极支持,为整顿转供电创造条件。

  (四)供电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农村电气化规划工作,加强农村电网的整改和管理。对现有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超过15公里、35千伏线路供电半径超过40公里或迂回供电的线路,以及非标准或高能耗的电气设备等,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和更换。

  六、控制国家电网供电区内的非生产用电

  (一)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招待所、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要实行计划用电承包,对超用电量实行加价收费,即不对外营业的按现行电价3倍;对外营业的按现行电价5倍加价收费。不得用电烧水、取暖,违者每千瓦加价50元,并没收设备。已有的1.5千瓦以上的电热烧水设备, 经当地三电办审查发证后方可使用。

  (二)凡按《规定》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的单位,必须报经当地三电办批准发证。违者按其用电量10倍加价收费。允许装用的要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湿度或新风量超过控制标准的,对其全月用电量按现行电价1倍加价收费。

  (三)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长速度,实行超用电加价。

  1.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最高限量暂定:6~9月分别为80度, 其他月份为60度。超限量用电部分,按现行电价3倍加价,居民户使用电炊具的超限量用电部分按5倍加价。

  2.城镇居民户应于1987年年底前在供电部门计费表后加装分表、 分户计量、分户考核。厂矿、机关、事业等单位,应将宿舍用电、生产(办公)用电、非生产用电以及职工每户的用电分别装表计量考核。

  (四)凡集体或个人在供电部门计费表后窃电,应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进行经济制裁,加价收入的50%留本单位,作为反窃电技措费用,另外50%上交当地三电办。对查获窃电的有功人员则按《全国供用电规则》予以奖励。

  七、做好节电管理工作

  (一)搞好电平衡测试。中央、省属重点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年用电量在500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1990年前完成。年用电量100万度至500万度的企业应开展单项电能利用率测试,并据此制定节电技措计划,边测边改。

  (二)各级三电办、各主管部门应定期考核、分析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定期公布重点企业产品电耗,开展评比工作,搞好节电培训。省每年预留1~2%的统配电量,奖励上年度节电成绩显著的地区或企业。

  (三)定期开展用电普查,查清用电设备的状况及耗电情况,堵塞漏洞,杜绝浪费,搞好合理用电。

  八、加强对加价收费的管理

  (一)超计划用电加价、超定额耗电加价收入(包括淘汰设备的生产、使用加价收入)和违章用电(三电)加价收入,由各级三电办收取。省三电办应会同税务部门统一制定凭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二)各级电力部门要在本单位财务处(科、股)另立三电专门帐号,对加价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并按3种不同款项分别作帐,不得串帐或另入它帐,同时按月作出报表,报同级财政、经委和上一级经委、财务、三电办报告收支情况,以利监督。

  (三)三电办收取超计划用电加价后,应在当地缴纳产品税,税后部分和其他两种加价收入均实行三级分成:40%留县三电办,30%留地州市三电办,30%按季上缴省三电办。加价资金由三电办专户存入银行,使用时应先编报计划,经同级经委审核同意才能安排到项。这笔资金只能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装备,支持企业节电技措和按计划用电指标节电的奖励。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三电办公室,均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内是电力系统的用电管理部门,对外是同级政府的三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办公室设在电力部门,人员配备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82」72号和省经委湘经人「1984」217号文件执行。

  要进一步巩固健全线管会、农电站。每年要进行一次思想、组织、作风、纪律、财经的整顿清理工作。

  十、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