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二十六第6/86/M号法律引入一海岸公有产权新制度,配合本地区之需要;

  为执行该法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必不可少地将本地区港口边缘下定义;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按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力, 颁布如下:

  第一条 为确定本文件之适用性,澳门地区之港口为:

  a) 内港;

  b) 外港;

  c) 九澳港。

  第二条 内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海图所示。

  第三条 外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四及第五海图所示。*

  第四条 九澳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六、第七及第八海图所示。*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12/95/M号训令

  第五条 前述条款所指称之海图应按年检定,一当证实其上所立之边缘有所改变,应实行重订以替代之。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于澳门政府

  ?灏湫?

  总督 文礼治

  总督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