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860401  

    目前我国电能一方面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又浪费很大。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用电,提高电能利用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严格实行定量用电。由各地经济委员会同电力部门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定期核定单位产品的电能消耗定额和用电指标,并监督执行。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节约归己”的办法,限制超额用电单位,鼓励节约用电,用于本单位增产。

  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在建设前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否则不予供电。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原来使用煤、油、气等一次能源加热的,除了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批准外,今后一律不得改用电能加热;过去改得不合理的,要限期改过来,逾期不改的,停止供电。

  三、实行择优供电。优先保证能耗低、质量好、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用电。对产品电耗超过限额的企业要通过整顿、改造,限期降到限额以下,到一九八二年底仍然降不下来的,供电部门要限电或加价。各类产品电耗的限额是:

      合成铵的工艺单耗         1,600度/吨
      电石的工艺单耗          3,650度/吨
      烧碱的直流单耗          2,450度/吨
      电解铝的交流单耗        20,000度/吨
      矽铁(含矽75%)工艺单耗    9,500度/吨
      电炉钢(冶金行业)工艺单耗      700度/吨
      电炉钢(机械行业)工艺单耗      800度/吨
    四、调整用电负荷,实行均衡用电。鼓励非连续性生产避开高峰负荷用电,实行低谷优惠电价。各地经济委员会在平衡用电时,尽量将大企业定期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期。在可以用水电的地方,耗电量大的铁合金、电炉钢、电解铝、电石、碳化硅、黄磷等,应在丰水期利用水电多安排生产。对于只在丰水季节用电的单位,实行优惠电价。
  五、节约生活用电。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家属宿舍和居民生活用电,要取消包电包费制。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制订分年计划,要求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所有用户都安上电表,按实际用电量交纳电费。在目前电表还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按实际所用电器瓦数收费的临时办法解决。
  六、更新改造用电设备。机械工业的科研、设计和制造部门,要加速研究和制造省能、高效的用电设备,更新费能、低效的用电设备。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标准总局会同一机部等有关部门,于一九八二年以前制订出主要用电设备的效率标准,颁布实施。
  七、由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和电力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通风机、鼓风机、离心泵、轴流泵、整流设备、电热设备等通用机具进行一次电能利用效率的普查。实际使用效率低于下列规定的,列入节能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更换或改造:
  通风机、鼓风机      70%
  离心泵、轴流泵      60%
  整流设备         90%
  电热设备         40%
  八、由一机部负责组织各省、市、自治区机电产品生产单位,对下列电耗高、效率低的老产品最迟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停止生产:
  插入式盐浴炉;
  未采用远红外加热技术的低温电热设备;
  未采用无声运行技术的一百安培以上的交流接触器。
  九、合理配置电器设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电动机正常使用负载率低于百分之四十,变压器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应由用电单位最迟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予以调整或更换。
  十、为了减少无功电耗,对于空载率大于百分之五十的中小型电动机和各类弧焊变压器,应由用电单位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全部加装限制空载的装置。
  十一、在工业分布集中地区,由当地经济委员会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逐步组建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中心,提高电能利用效果。
  十二、加强电网的经济调度。要充分利用水能和高效烧煤机组多发电。逐步解决输变电和发电、无功和有功的比例失调问题。加速城市电网的改造,保证供电质量。要求电力部门到一九八五年,全国平均供电线损率在现有基础上降到百分之八点二到百分之八点五。
  十三、大力挖掘无功潜力。供电和用电部门应当共同采用无功补偿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实现无功电力的就地平衡,以及输电、变电、配电网分级平衡。继续执行现行功率因数的奖罚制度。
  十四、整顿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的供电半径一般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0千伏——15公里
  35千伏——40公里
  超过上述规定或迂回供电的,由电力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整顿、改造。新建农电线路,禁止使用铁线。原有的铁线,要在一九八四年以前分期分批改造完成。要求农村供电线路的线损率降到百分之十二以下。
  对危及安全和电能损失严重的低压供电线路,由供电部门组织社队进行改造,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十五、军队的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可根据本指令节约用电精神,具体制订节电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