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公治(1980)48号和(1981)8号文关于气手枪不宜在市场上出售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计委、经委计国[1980]699号通知关于“气枪的生产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计划指导,以避免生产和管理的混乱”的精神,经与五机部计划局、轻工业部二轻局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除国家指定专为出口生产的和由国家体委归口分配供地方体委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射击运动用的气手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制造、销售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手枪,个人也不准购买和持有这类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气枪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请你们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把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切实管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