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确保有计划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合理地安排使用借入的资金,加强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部门)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协调和监督债券的发行及所筹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四、境内机构需在境外发行债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管汇部门申请,并根据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当地管汇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境内机构申请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应向管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发行单位最近连续三年的业务、财务及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

  2.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

  3.主干事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

  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

  5.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六、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

  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

  七、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国内企业的业务、财务经营状况和外汇收支情况;

  2.国内企业借款的用途和配套人民币及物资的情况;

  3.国内企业的借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4.国内企业借入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安排;

  5.国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6.发行单位与借款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

  八、对受国内机构委托发行债券的,申请时应分别由受托机构及当地管汇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受托机构提交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发债协议书;

  2.由受托机构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3.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所在地的管汇部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委托和受托发行境外债券的审查报告。

  九、首次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机构,如需要申请评级,须向管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评级机构名称,用于评级的材料及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提出评级申请。评级后,发行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评级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评级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债券。对于再次需要评级的机构,如其评级结果同前次不同的,应在三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其评级结果及原因。

  十、对发行机构本身业务经营需要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自行负责。

  十一、对受地方政府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应用于地方政府安排的项目,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地方外汇支出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

  十二、对受国家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由国家安排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国家外汇支出计划,由国家负责偿还。

  十三、债券发行单位应在发行债券的当天,将发行情况报告管汇部门,在发行后二十天内将发行债券的有关文件(包括发债说明书等)和资料报管汇部门备案。

  十四、债券发行后,要在债券发行地以外的金融市场上市,须事先报管汇部门备案。对债券上市后的价格变化情况,应随时向管汇部门报告。

  十五、债券发行单位,在债券发行后,必须根据管汇部门的要求,按季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和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的偿还情况。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必须事先取得管汇部门的同意。

  十六、管汇部门有权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债券发行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的,管汇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和取消其发行债券资格的处罚。

  十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