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一日

鉴于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办事处对人力、财政资源以及财产管理上的要求,并由此反映在该司所需的应付能力,促使有需要将该部门的职责及结构重新订定,以使其良好执行所担当的职务。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按照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国家基本法所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一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月二十五日第4/88/M号法令第三及第九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三条 (结构)

一、

a.

b.

c.

d. 行政暨财政处,简称为DAF。

二、

三、

第九条(行政暨财政处)

一、在人力、财政资源以及财产管理范围,行政暨财政处(DAF)是一个技术——行政的辅助部门。

二、为执行其职务,DAF设有文件暨人事科(SEP)、会计暨财产科(SCP)以及庶务科(SSG)。

三、SEP负责:

a﹒确保接待及咨询工作;

b﹒确保人事管理的技术——行政辅助,并维持有关个人档案的最新资料;

c﹒办理一般来往文件,进行有关登记,并保持有组织的档案。

四、SCP负责:

a﹒编制预算建议及关注其执行,并编制帐目;

b﹒收受提供资料及服务的收费;

c﹒对行政当局投资暨发展计划属地图绘制暨地籍司负责活动范围的财政进行管制;

d﹒进行购置财产及服务,编制有关方案,确保对财务及财产管理的活动,并保持有关财产表及登记的最新资料。

五、SSG负责:

a﹒维持设施、设备以及通讯网的保养;

b﹒对本司的汽车进行管理及保养。

第二条 七月四日第61/88/M号法令第十条一款所指且属该法令附件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人员团体,现改为属本法令表一所载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