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四日

鉴于共和国十一月六日第585/73号法令使共和国四月二十日第176/71号法令所通过之军官章程第十八条所预料由政府所负担之享受卫生福利的权利伸展至三军现役、后备及退役之长期编制军人;

鉴于管制委任本澳服务军人之共和国八月二十日第345/77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定,以一般方式委任留澳之武装部队军人及其家属,仍得享受其职位应得及法律所赋予并由本地区政府负担之医疗及药物福利;

鉴于有非现役、后备及退役军人居于本地区,且部份服务本澳多年,但并无享受由本地区政府负担及与定期委任军人同等之医疗及药物福利;

承认将政府所负担之上述福利伸展至属以上情况的军人及其家属是公平的。

基于上述;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