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鼓励和帮助乡镇企业加强专业技术力量,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很快,不仅已成为农业翻番、农民富裕的重要支柱,而且已成为振兴湖商经济的生力军。但是,目前乡镇企业人才奇缺,必须从人事制度上进行改革,打破城市与乡村、全民与集体的界限,打破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界限,广泛开发人才资源,疏通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渠道,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队伍。各部门、各单位应顾全大局,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实把这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抓紧抓好。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力求每年安排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任何单位都不应阻拦。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受聘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做职或提供技术服务,所得报酬归己。但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按协议交纳有关费用。条件允许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与乡镇企业挂钩,组织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承包技术项目、进行技术攻关和转让技术成果等,报酬和所得收入的分配办法由双方单位商定。

  人才富余的单位,应允许乡镇企业借用专业技术人员,报酬和管理费由双方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商定。专业技术人员被借用期间,人事、户口、粮食关系保留原单位,借用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鼓励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乡镇企业工作。他们在受聘工作期间所得报酬全部归己,退(离)休金仍由原管理单位照发。

  上述聘用、借用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在聘用、借用期间的医疗费(包括因工伤残的医疗费用),因工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人照料的费用,以及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由聘用、借用单位负担。

  三、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调配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专业技术干部要求调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包括经批准辞去原单位职务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鼓励,经用人单位考察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闲散在城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自学成才人员,电大、职大、业大、夜大、函大毕业生,自费大学毕业生,以及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中专毕业生,凡愿意到乡镇企业工作,工作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考察试用符合条件,可按照国发〔1980〕54号文件和湘发〔1982〕12号、湘人劳科,〔1985〕138号文件的规定,录用为国家干部。愿意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与用人单位商定后,分配部门即可派遣,不受分配计划限制。

  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仍按国家干部管理。他们的家属子女属于城镇户口的,可随迁,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优先解决迁往城镇落户问题。他们的住房,在区乡镇落户的,由区乡镇解决;在县城落户的,由县房产部门解决,也可由房产部门每年拨出一些房子由人事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掌握安排。他们的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优先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由双方确定。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工作的,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专业技术干部的同等待遇。

  四、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企业培养人才。乡镇企业要为职工创造条件,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文化基础较好,有一技之长,又有培养前途的,应重点培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大型企业,要积极帮助乡镇企业培养人才。教育部门要把培养乡镇企业人才列入计划。乡镇企业委托院校、科研、大型企业等单位定向培养大、中专毕业生,应事先与代培人员签订合同,毕业后必须在本企业工作十年以上才允许流动。否则,应向企业加息偿还培养费。

  五、各种形式的人才支乡,都应签订合同,明确期限、任务,待遇等有关事项。属于调入、录用、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合同,由县(区)人事部门中证;属于其他形式的支乡合同,由县(区)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中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随意违反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难以实现时,应由中证部门负责调处。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由乡政府和县(区)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部门要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在乡镇企业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用。对他们的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鉴定,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对调入、录用、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区)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或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他们的人事、工资、户口、粮食关系应落在管理使用部门,但不占管理使用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他们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从乡镇企业上交利润或乡镇企业管理费中开支。按国家规定需要调资的,由支乡人员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七、人才支乡工作由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才支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经常了解乡镇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及时掌握人才支乡工作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指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