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监察厅:

  你厅甘监[1989]27号函《关于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是否属受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关系,从事或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等经济活动,并从中收受财物的,属于受贿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