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中央银行”监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 本会执行下列职权:

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中央银行”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四条 本会监事得列席本行理事会,并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各监事互推之。

第六条 本会每3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本会主席召集之。

第七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有关主管列席。

第八条 本会非有监事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

第九条 本会之议事以出席监事之过半数表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本会应作议事录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十条 本会得因本行理事会之洽商,参加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1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议决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