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日期:1980-12-04施行日期:1980-12-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12-04
施行日期 1980-12-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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