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六日
立法许可
基于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为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制订及设立一项对楼宇豁免预留停车位时所应缴税项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后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公布日期:1989-06-10施行日期:1989-08-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89/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6-10
施行日期 1989-08-09
发布部门 澳门
正文
六月二十六日
立法许可
基于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为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制订及设立一项对楼宇豁免预留停车位时所应缴税项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后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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