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六日

立法许可

基于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为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制订及设立一项对楼宇豁免预留停车位时所应缴税项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后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