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改革财政体制是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行新的财政体制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并注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工作做好。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革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改革地州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现就改革地州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革的原则。在总结现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存利去弊,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充分发挥各级理财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市县政府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能力。对收大于支的县市,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对省辖六市和常德、益阳、郴州三市实行“总额分成包干”;对支大于收的州县,实行“定额补贴”。

二、收支包干项目的调整:

(一)包干收入。省级财政收入增加如下项目(1)电力部、 有色冶金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长岭炼油厂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30%部分(电力部、 石化总公司、有色冶金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70% 部分属中央财政收入);(2)湘钢和涟钢两厂所有税收的80%部分;(3)湘澧和湘衡两盐矿的所有税收;(4)银行和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税;(5)肉食商业亏损等。

下放地州市县包干收入的项目:(1)龙山、新晃两烟厂的产品税的50%部分;(2)饮料酒税;(3)建筑税(原为中央财政收入)。

其他各项收入仍按原划分的包干范围不变。

(二)包干支出。上收中央和省的包干支出有:(1)人民防空经费;(2)国拨城市维护费;(3)原公社财政干部经费。

下放到地州市县的包干支出有:①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②第五批、第六批军队转业干部人员经费;③选聘的乡干部经费;④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救济费;⑤计量、物价人员经费;⑥乡财政干部经费;⑦区社水利经费;⑧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科技干部岗位津贴等。

除以上项目外,其他各项支出仍按原划分的包干范围不变。

三、州市县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和比例的核算。各州市县的收入基数,以调整后的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收入划分的范围,考虑第二步利改税后收入转移情况以及其他调整因素计算确定。

各州市县的支出基数,按照调整后的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和现行分成比例(补贴州县加上定额补贴数额)以及其他调整因素计算确定。

按上述调整后的一九八三年收支基数,确定各州市县上交数、总额分成比例或定额补贴数。

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的县市,首先按一定的增长比例,在一九八三年上交数的基础上计算确定一九八四年上交基数。然后根据其经济基础和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确定一九八五年起的上交递增比例,原则上定为6%、7%、8%三个档次。定额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确定后,保证上交,超收全留,欠收不补。

实行“总额分成”的市,分成比例低于50%的, 以一九八五年收入任务为基数,其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50%分成;分成比例高于80%的,其收入超过一九八五年收入任务部分按80%分成。省辖六市对所属县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办法后,由此影响市财政补贴的部分,由省市对半负担,年终结算。

实行“定额补贴”的州县,超收全留。并可采取多种形式,签订合同,将补贴款提前拨给,分期分批地帮助其发展经济,开辟财源,逐步实现收大于支。

四、行署财政管理体制。省对行署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办法。行署本级收入以一九八三年调整后的决算收入为基数,全额上交,超过基数部分省和行署对半分成,短收对半分担,一定三年不变;支出按一九八四年包干基数和一定的增长幅度计算确定,由省包干拨给,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为了给行署一定的机动财力,在省分配的支出指标内,保留一笔机动金。

五、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体制。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需要,对自治州和其他自治县,按照省核定的定额补贴数额,从一九八五年起继续实行每年递增10%的办法。自治州对收大于支的县市, 原则上也应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自行确定,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根据国务院规定,为了支持贫困山区发展经济,自治州和麻阳、新晃等十二个县的农业税从一九八四年起五年内全额免征。

城步、江华、通道三个自治县和桂东县以及少数民族乡的农业税继续减半征收。

六、华容、衡东、沅陵三个综合改革试点县,仍执行原确定的包干办法,新体制调整收支基数部分单独核算。

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全国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此项税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等支出,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不计入收支包干范围。由于各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平衡,省对常德、岳阳、郴州三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中30%,重点用于资金不足的部分城镇的建设。

八、未列入原财政包干范围的有关财政收支项目:

(一)县办工业企业原实行的盈利分成、亏损分担办法停止执行。 从一九八五年起,县办工业利润作为县预算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计入包干收入基数。原县财政用分成资金安排的开支,相应增列县财政包干支出基数。

原规定的地辖市工业利润留成的办法,从一九八五年起停止执行。

(二)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不作包干收入,仍列地方预算收入,由地方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三)其他工商税(即地方税)原规定不计入包干收入基数, 作为地州市县固定收入,现改为地方预算收入,计入包干收入基数,相应增加支出基数。其中屠宰税仍由省集中50%。

(四)奖金税原为中央预算收入,现改为地方预算收入,计入分成收入总额。

(五)地州市企业(含部分县级市)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从一九八五年起上交20%,其中10%由省财政集中使用,10%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

九、上述财政体制,在中央对省财政体制不作重大的变更情况下,一定五年不变。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可相应调整地方分成比例、上交数额、补贴数额或单独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变动,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级财政分担,不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或上交、补贴数额。各地要努力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自求平衡。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量财办事,不准打赤字预算。从一九八五年起,各地发生赤字一律自行解决。省级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和省财政厅同意,均不得对地州市县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