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十一日

在实施《房屋税规章》时发现有需要修订其部分规定。

基于税务行政机关之运作及纳税人之重要利益,有需要实时对该规章引入以下规定,这就是得在例外情况下,透过批示更改该种税捐之征收期间及缴纳方式,但不影响将来对该规章作修改。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经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房屋税规章》内附加下列第一百三十三条 —A:

第一百三十三条 —A

(期间之更改)

在例外情况下,总督得基于重要原因, 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更改本规章 第五章所规定之征收期间及缴纳方式。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