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环委会(88)国环字第008号文要求,特制订《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规定》,决定内容如下:

  一、城市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综合整治是各级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应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任期内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制定本市1990—1992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并在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当好市长的参谋和助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贵阳市是省会城市,纳入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中。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总共20项指标。

  五、我省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分省、地(州)二级考核。省级考核的有贵阳市、六盘水市。地(州)级考核的有:遵义市、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及毕节县城。

  六、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有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绿化等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其指标解释,按国务院环委会(80)国环字第003号文件执行。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贵阳市、六盘水市的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地区行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其隶属的遵义市、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及毕节县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报省环委会办公室。考核实施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制定下发。

  八、省环委会将每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将结果于次年三月报国务院环委会。

  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规范、监督方法、仪器设备标定、数据处理及数据报告制度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

  十、各项考核指标的监测工作,应作为各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部门的指令性监测任务,考核指标中有关环境监测部分,由各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尚未开展环境监测的城市,由所在地(州)环境监测站负责。

  十一、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开始的时间,贵阳市按国家规定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六盘水市、遵义市自1989年7月1日起实施;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及毕节县城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