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34号文《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棉、油贷款是指经营粮、棉、油企业的贷款,不是指粮、棉、油生产贷款。
二、各分行要加强对粮、棉、油企业贷款的管理,认真检查并核实贷款用途,对企业挤占挪用粮、棉、油贷款的,其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三、代国家储备的粮、棉、油贷款,也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公布日期:1989-05-18施行日期:1989-05-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银函[1989]第206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5-18
施行日期 1989-05-18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正文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34号文《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棉、油贷款是指经营粮、棉、油企业的贷款,不是指粮、棉、油生产贷款。
二、各分行要加强对粮、棉、油企业贷款的管理,认真检查并核实贷款用途,对企业挤占挪用粮、棉、油贷款的,其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三、代国家储备的粮、棉、油贷款,也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