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科委、外事办,省直机关各单位,各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有关厂矿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科委、外交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外事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我省科技外事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外事工作的改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外事工作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科技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科委、外交部〔86〕国科发外字第0192号文件精神,省科委在我国外交和科技方针、政策的指导及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在涉及对外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时,同省外事办协商,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省科委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处,具体承办和归口管理的科技外事工作主要是:

  负责制定我省有关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具体规定。

  编制全省对外科技交流活动计划,检查全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执行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

  负责各地区、各部门科技外事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开展日常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和交流科技外事工作的经验。

  审核、管理全省对外科学技术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商签和执行省州间、市级间、县级间科技合作协定,其中商签和执行友好省州间的科技合作协定同省外事办会签。

  审核、管理、派遣我省科技人员出国进行科技考察、讲学、进修、专业技术培训、共同设计、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出席国际和国外科技学术会议、举办科技展览、产品技术交流陈列会等(不包括对外贸易、校际往来和中央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批准的项目)。

  审核、审批和管理邀请外国科技人员来湘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共同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专业技术培训、举办产品技术交流陈列和科技展览会等。邀请副部长级以上官员来访,报省外事办审核后上报,兼有政府官员的科技专家的邀请计划,应与省外事办会签。

  审批邀请来湘科技交流团组(个人)的接待计划。如需省级领导人出面,其接待计划由省科委审核,送省外事办会签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并配合省外事办管理在湘的外国科技专家。

  审批我省科技人员以个人会员名义参加国际和国外科技组织。

  协同省外经贸委等部门做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工作。

  协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外汇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地、州、市科委科技外事工作职责

  地、州、市科委是本地区行政公署、政府领导下归口管理科技外事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科技外事业务上受本地区外事部门和省科委指导。其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本地区科技外事工作,包括审核、申报并管理本地区对外科学技术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项目,含商签和执行地市间科技合作协定,其中商签和执行友好地市间的科技合作协定同地区外事办会签;编制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计划和组织实施;科技出国项目的归口呈报和保密审查;邀请外国科技专家的归口呈报以及组织接待和管理;技术引进、技术出口项目的征集和申报;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情况、效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

  鉴于各地、州、市科委近期内不可能设置专门的科技外事管理机构,建议科技外事活动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较多的省辖市科委切实加强领导,并安排一名专职科技外事管理干部开展此项工作。其他地、州科委也应确定人员兼管科技外事工作。

  三、中央在湘单位、有关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的科技外事工作职责

  这些部门和单位科技外事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外事工作,包括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科技外事活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承办科技出国项目和邀请来湘项目的呈报手续,科技出国项目的保密审查,科技出国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外国科技专家的管理,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情况总结上报等。

  这些部门和单位的科技外事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和归口管理,要明确一个职能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此项工作。

  驻地、州、市的省直属单位,其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派出、请进项目的申报,可以通过所在地区科委归口向省科委呈报,同时抄报其主管厅局备案;也可以通过其主管厅局向省科委呈报,但向其主管厅局申报时须抄送所在地区科委备案。

  中央在湘单位的科技外事工作,在中央各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这些单位邀请来湘进行科技考察与交流的国外人员的接待计划报省外事办,同时抄报省科委。其科技出国项目如需报我省审批,须按照省科委、省外事办湘科外字(1987)99号文件《关于审核科技出国项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