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设期的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政府,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市建委关于《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管理,给住宅区居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成府办(1981)84号文《关于印发城市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成府函(1982)52号文批转市建委、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意见的报告》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住宅小区。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上一个小区以一个开发建设单位为主进行建设,统筹安排,加强管理。开发建设和管理要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管理,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并以区管为主。各单位和住宅区居民要大力支持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由市规划设计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规划设计方案。

  第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组织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遵照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章 建设期的管理

  第七条 从施工队伍进场破土动工开始,至竣工验收前,为建设期管理阶段。建设期间的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主要管理责任是:

  (一)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进行建设;

  (二)保证住宅小区各项建设项目的质量;

  (三)会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维护建设区内的社会治安、安全防火,处理建设期间发生的违章建筑和私自圈地等问题;

  (四)做好住宅小区建成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第八条 凡敷设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第九条 住宅小区必须先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其它配套设施用房。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街牌,在竣工验收前,由所在区政府提出命名意见,报市地名办公室批准实施,幢牌和单元号牌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负责把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干净,否则,将预缴的工程保证金作为清理现场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也可委托市、区园林部门代办。绿化应在住宅小区建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原则上实行一次性验收,特殊情况也可以分期分批验收,但需经市建委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在验收前一月必须按规定报送竣工图纸及资料,以便组织验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由市建委组织参加审查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部门、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进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要按成府发〔1986〕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城郊结合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成立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小区建设开始分别由所在区政府和公安部门组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期的管理,并为小区建成后的日常管理打好基础。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主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其主要管理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规定、办法等;

  (二)加强住宅小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居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把住宅小区建成精神文明的阵地;

  (三)教育居民爱护住宅小区道路、园林绿化、环卫和路灯等一切市政公共设施,对私圈土地、乱搭乱建、损害绿地和私自改变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对不服管理者,可会同区城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发动群众制定所辖小区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居民工作、生活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造型,如需改变要经所在区房管部门批准,由住宅小区房管所监督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

  (一)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规定应承担的部分;

  (二)需要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区间道路、路灯设施等费用;

  (三)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拨给半年维护费;以后由常年维护费列支;

  (四)建设期发生的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设施管理常年维护费:

  (一)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常年维护费,在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

  (二)住宅小区房屋的维修,按市、区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其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承担;

  (三)水、电设施维护费,总表以内的由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总表以外的由收费部门负责;煤气用户的室内设施维修费由用户负责,室外设施维修费由收费部门负责;

  (四)住宅小区幢户区间的道路、保卫室、自行车棚、庭院设施以及下水支管,由房屋所有者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维修费用。一个院或一幢房屋之间既有公房又有单位和私人房屋的,由房管所组织维修其费用按户数平摊;

  (五)幢户区间的下水支干管、街坊道路及下水管网,由住宅小区所在区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由区城建园林部门负责修枝、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性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常年维护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城、西城、金牛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罚款,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有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原则上按开建时规划设计的项目验收移交,凡需要完善的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今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标准、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并作为本办法附件下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过去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