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予取缔,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一)多次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骗取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四)非法制造、销售或贩卖赌具,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等进行赌博,从中渔利,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非法制造、销售或贩卖赌具,情节较重的;

  (五)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六)一贯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八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停止赌博活动,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者,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施行后,本市过去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