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充分利用我院的科研设施,给全国的优秀科学工作者提供条件进行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广泛交流,以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决定在若干科学前沿和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学科领域内,选择一批研究所和基础较好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研究实验室)对全国开放,有条件时也将向国外开放。为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2.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开放研究实验室科学基金主要由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基金中拨给,也可从其他方面筹集。

  3.国内外的科学工作者都可以在开放研究实验室提出的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批准资助后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也可申请受聘参加合作研究。开放研究实验室也欢迎院内外的科研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工作。

  二、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组成

  1.开放研究实验室可由一个研究所,或者由一个研究所的一个室几个室组成。隶属于研究所的开放研究实验室,在业务工作上相对独立,自主开展研究和学术活动。研究所应把办好开放研究实验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指导、支持、督促检查开放研究实验室工作。开放研究实验室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研究所工作的指标之一。

  2.开放研究实验室设精干的固定研究人员,部分以至大部分应是流动的客座研究人员。开放研究实验室为他们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

  3.开放研究实验室要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属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 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积累和研究特色;

  (2)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3)具有基本的研究实验工作条件;

  (4)研究所的领导人有办好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积极性和决心。

  三、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管理

  1.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主任负责的制度。

  2.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研究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研究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基金指南》,评审研究课题及其开题报告,决定基金资助金额,组织成果评价,评议科技人员晋升。委员会由若干具有高水平的同行科学家组成,委员会主任可由实验室主任兼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所长同意后聘任,本所的委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

  3.开放研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研究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研究实验室,吸引各方面优秀人才来研究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实验室主任由中国科学院院长从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任期三年。

  4.凡须取得开放研究实验室科学基金资助课题或要求在开放研究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工作者,均须经过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课题或工作结束时,必须向研究实验室递交工作报告和论文。

  凡是在研究实验室从事研究的人员都可以代表研究实验室参加各种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

  5.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年度基金,由中国科学院根据各研究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和经费预算核拨,由主任统一安排,按课题核算。

  6.开放研究实验室科学基金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学术会议与科学考察调研费;

  (3)获准在开放研究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的科研津贴,以及聘用科技人员的补差工资与津贴;

  (4)在无法解决住房条件时的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费;

  (5)向所里交纳的5一10%的管理费。

  基建费、大型仪器设备费、固定人员工资和劳保福利费等不得在基金中开支。

  7.取得基金资助,在开放研究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开放研究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8.中国科学院定期组织有关科学家对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工作进行评议。

  四、附则

  1.具备基本条件、申请开放的研究实验室,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申请书》,报院审批。

  2.本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