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办理部分刑事案件期限的报告。决定在1980年内,除一般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外,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法定办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执行此条规定中,对延长期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以上规定延长期限还不能终结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执行此条规定中,对延长期满仍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