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105号)精神,为了引导乡镇煤矿合理布局, 改善生产条件和安全状况,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任务是对乡镇煤矿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行业管理后,不改变乡镇煤矿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产、供、销仍由生产企业经营管理,但生产、财务报表应同时报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二、开办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由办矿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煤炭工业部门审查、批准,由地质矿产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开业。

  三、各级煤炭工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帮助乡镇煤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安全检查监督,努力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并要积极为乡镇煤矿的生产、供销、运输等提供服务,帮助和指导乡镇煤矿不断提高采矿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四、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受同级政府委托,依法调解、调查处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资源等方面的纠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违纪、违章事项有权提出批评、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协助司法、工商部门查处违法事件。矿际之间的资源纠纷由地质矿产部门牵头处理。

  五、乡镇煤矿行业管理的任务主要由县煤炭工业局承担。没有煤炭工业局而设有煤炭公司的县,由县政府明确煤炭公司的管理职能,产煤少未设煤炭主管部门的县,由县政府指定业务相近的工业部门或经委管理。各级不要新增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实行行业管理后,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由煤炭工业部门负责。为了做到责权利统一,乡镇煤矿应按规定在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并上交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原由煤炭工业部门收取的继续维持不变;原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改为50%交乡镇企业主管部门,50%交煤炭工业部门。管理费主要用于乡镇煤矿的业务培训、技术推广、检测仪器购置和其他有关费用。地、州、市、县设有煤矿救护队的,应同时担负乡镇煤矿的救护工作,并根据乡镇煤矿产煤数量,每吨煤收取0.1-0.2元的安全救护费。除此以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再向乡镇煤矿收取管理费。

  七、乡镇煤矿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由省煤炭工业厅会同省计委、经委、乡镇企业局、地质矿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和税务局共同制定执行。

  八、过去有关乡镇煤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悖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