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
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教师节”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多次提议和各地开展尊师活动的经验,建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现在提请审议。
国务院
1985年1月11日
公布日期:1985-01-21施行日期:1985-01-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1-21
施行日期 1985-01-2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
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教师节”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多次提议和各地开展尊师活动的经验,建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现在提请审议。
国务院
198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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