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1-4-5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劳动教养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公厅治发〔1988〕594号)收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审理劳动教养案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由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在审批时一并解决为宜。目前你们可按这一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待劳动教养立法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