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金寨、霍山、岳西、太湖、东至、祁门、休宁、歙县、绩溪、宿松等十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即侦查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