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职工人数多少,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企业与工会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其它经济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解雇、处分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专职工会干部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可指导、帮助职工同本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代表,有权列席本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以及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同本企业经营者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权益的问题,密切合作共事关系。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工会主席与外商或其代理人,可以举行劳资协商会议,协商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协调劳资关系。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应按规定付给报酬。如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并协助本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和管理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关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教育职工尊重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工会活动,促进中方职工同外方人员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业余时间开展工会活动,遇有特殊情况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时,工会须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因做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工会应提前通知企业。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累计用于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和培训,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向工会无偿提供用于办公、会议等活动的房屋、设备和用具,并担负其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要按企业全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在本省开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