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科委、外事办、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以及国家科委、外交部〔86〕国科发外字第0192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87〕7号《关于出国审批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外事工作的管理,促进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发展,现就我省科技出国项目的审核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范围

  由省科委归口审核并管理的科技出国项目包括:

  (1)对外科学技术的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包括商签和执行与国外省州间、市级间、县级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其中,商签和执行友好省州间的科技合作协定同省外事办会签。

  (2)派遣人员出国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共同设计、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专业技术培训、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等。经中央引进国外智力办批准的项目以及对外贸易和校际往来采取上述形式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二、审核条件

  (1)凡提交省科委审核的科技出国项目,派出单位须向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提交出国申请报告,再由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向省科委写出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两份(包括中外文的国外邀请函电和有关资料)。申请报告须写明派出理由,国外邀请单位,派出人数、天数,费用来源(包括外汇额度、用汇指标、人民币等情况)。在提交申请报告时,须向省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索取并填写有关表格。

  (2)出国科技考察项目,必须提出具体考察内容和考察提纲。出国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人员要精干内行。专业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四人,综合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

  (3)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项目,必须附上论文(中、英文),批准提交论文的厅局级单位或者国家级学会的文函、会议小册子、会议组织或主办单位邀请其宣读论文的函件等。对于邀请函中仅要求展示论文或收入论文集的项目,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派出。通过不正当渠道、强索邀请函电以及论文未经厅局单位、地市科委或者国家级学会批准而擅自寄至国外的,概不派出。对一切费用由国外资助的项目,除论文审查、寄出手续外,其他审核条件可适当放宽。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到省科委面试外语合格后,其项目可审核上报。

  (4)非教育系统自费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学者等项目,须提交国外接受单位的邀请函、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留学协议书。工程师(或相当者以上的(含工程师),须经省科技干部管理局签署意见。合作研究、合作设计项目,须附上与国外单位所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

  (5)出国人员携带出国的有关论文、资料、样品等,须经业务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的保密委员会签署是否属保密范围和是否同意带出国外等意见。

  (6)中央在湘单位科技出国项目,由本单位自行落实外汇额度、用汇指标及人民币的来源后,可向省科委申报。

  三、其他事项

  (1)出国项目一律由单位负责承办。对个人申报项目的,一律不予受理。

  (2)单位申报科技出国项目,必须在出国前三个月向省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对外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由省科委送省外事办会签后,报省政府)。项目一经批准,由省科委转发出国任务批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去省政府催批项目或领取出国任务批件。

  (3)凡经省科委归口派出的团组或个人,出国前由省科委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外汇使用规定等方面的教育。

  (4)所有出国团组或个人,均须按规定,在回国后半个月内将出国情况总结(含技术总结材料)一式六份、结识外国学者登记表一式二份报送省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另各一份报送省外事办。对未按时提交总结材料的单位,再有出国任务时,将不予审核和申报。

  省科委、省外事办湘科外字(86)第103号《关于审核科技出国项目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