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84)银函字第173号对三资企业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按国际惯例,采用复利计息的通知精神,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的计息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对“三资”企业新签订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实行复利计息的办法。即从固定资产贷款的第一笔用款日开始计息,每六个月为一个利息期,每一个利息期计息一次。最后计息日不是一个利息期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息。一年按360天计算。

  二、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已按利随本清方法或已按复利计息方法计息的贷款,均按原贷款协议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对三企业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改按复利计息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