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营农业贷款,支持国营农业企业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农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带动周围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企业集团,建设商品基地;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国营农业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改进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发展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国营农业贷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不断调整优化贷款结构,实行信贷资金集约化经营,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做保证,有还款资金来源,能够按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和有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营农业贷款对象: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华侨、劳改、解放军总后、国防科工委以及其它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各种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农机修造业、采矿业等企业;各种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工商、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

  2.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4.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报送生产财务计划、贷款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而发放的贷款。具体划分为二类:

  1.计划占用额内贷款。经银行按销售资金率核定的企业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减掉国拨及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的缺额部分,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掌握,执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超计划占用额贷款(临时贷款)。企业由于计划内物资提前到货,超计划储备材料,产品推迟销售,季节性商品流转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出现资金困难,而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已贷足,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在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上浮,其幅度可以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度。其中属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贷款,期限按一个生产周期掌握,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 国营农业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国营农业的农办、场办商业、物资供销、水产、林产、畜产供销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收购粮食、棉花、油料、水产品、畜产品、黄红麻和天然橡胶等及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大宗农副产品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商品流转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票据贴现。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开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农办工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在仿制、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可申请科技开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属于设备贷款按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大修理基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已提的大修理基金出现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申请大修理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掌握。

  第十一条 国营农业种养业投资性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建立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以种养业为依托的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机械、建筑、劳务;为增强农业后劲,改变生产条件而增加的基础设施,农业机械设备添置、更新,以及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2至7年,多年生林木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按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国营农业工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必须添置、更新设备,以及与之有关联的扩建、改建工程的资金需要,可使用此种贷款。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分为三类:

  1.国营农业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安排发放的贷款。

  2.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项目、计划所发放的贷款。

  3.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即由各地农行发放,由国家或有关部门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1至5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

  贷款利率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措贷款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考核。贷款期限一般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比照技改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国营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贷款。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总行下批的有指定用途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至5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用途执行相应的利率。

  第十五条 为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各项贷款应认真执行贷款利率浮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种贷款利率随着国家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并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十七条 贷款计划编制。借款企业要于年(季)度初按银行对企业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借款计划向开户行编报计划期流动资金借款计划,开户行按规定权限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和种养业投资性贷款计划,借款企业应于计划年度前一年8月底前按银行要求向开户行编报,各级行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上级行根据资金的需要和信贷资金可供应能力,由上而下的核批信贷计划。各级行在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内掌握发放。对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的贷款,不经批准,不准超计划发放。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管理。项目单位要将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技术改造方案或投资总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材料报送开户银行审查。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地、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对技术性复杂的大项目可报上级行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按审批权限报上级行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项目竣工后,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对项目工程设备的利用与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九条 种养业投资性贷款的管理。企业申请种养业投资性贷款,要将地方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种养业投资性建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设方案等文件材料报送开户农业银行审查评估。

  开户农业银行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农业区域规划;自然资源与项目计划是否适宜;是否能保持生态平衡;生产布局是否合理;企业的经营能力、经济效益、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项目批准后,要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并严格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的管理。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贴息资金的贷款,贷款的使用方向、重点以及掌握办法等,由总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贴息资金的结算办法,由总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具体手续另订。

  凡由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贷款,其贴息种类、使用方向、重点等,由各分行和同级主管部门商定。贴息资金的结算,由各分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管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贷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农业企业全面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借款合同制。凡是企业向银行借款,银企双方必须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时,应按《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变更或解除有保证单位的借款合同,须事前告知并征得借款保证单位的同意。

  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和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可以一次签订合同,分次发放;其它贷款,要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方式。各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企业的资金信誉程度和经营管理状况,酌情选用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等借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和经济责任。根据贷款对象、种类、额度以及管理方式不同,贷款实行分级分权审批责任制。总行审批(或由总行委托省分行审批)权限为: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500万元以上的种养业投资性贷款项目。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和其它各种贷款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分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贷款的发放,要坚持谁放款,谁管理,谁收回,谁承担经济责任的制度。因审批负责人决策失误、信贷员调查事实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帐户管理。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要在银行分别开立专户。企业的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的暂不使用部分,可纳入信贷计划,按季转入结算户,参加生产周转,企业的存款和贷款要分设帐户管理。

  企业的种养业投资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贷款项目的自筹资金要贯彻先存后用的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筹足,存入银行专户,监督支付

  对企业发放的计划占用额内贷款、超计划占用额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小型技措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的,在流动资金贷款有关科目核算。其中属于农业设备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在种养业投资性贷款科目内核算。对企业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种养业投资性贷款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在现行相应贷款科目内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期限管理。国营农业企业借款均要按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向借款企业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如借款企业暂时无力归还借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开户行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只能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定借款期限,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有担保或有抵押的贷款一般不允许延期,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无力归还时,可以要求保证单位代偿或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保证单位同意并在延期协议上签章。

  第二十七条 关停并转、破产、亏损企业贷款的管理。

  1.对关停并转企业不予贷款,并积极收回旧贷款。关停企业首先要以资抵债,偿还银行贷款。不足偿还贷款的由保证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转企业的借款,由合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并要切实落实债务。

  2.对依法宣布破产企业的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亏损企业凡没有弥补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逐步收回旧贷款。但对亏损有补偿来源、有偿还能力、亏损企业有盈利生产项目的,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从严掌握,在有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情况下,可酌情对有盈利的生产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促其尽快扭亏增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济档案。各级国营农业信贷部门和信贷员要建立起辖区内的国营农业企业及银行信贷分年按系统的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财务状况、资金情况及银行信贷资金运用情况等。信贷员对企业要按年(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并及时写出分析报告,使之制度化。

  对项目贷款,要按项目分别建立贷款档案,及时完整地记录贷款事项,据以考核贷款的使用、收回和经济效益,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固定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贷款的考核。建立信贷考核制度,考核贷款的使用效益。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

  1.资金贷款率;

  2.企业百元贷款利润率(元);

  3.流动资金贷款周转率(次数);

  4.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率;

  5.逾期贷款下降(或上升)率;

  6.贷款呆滞率;

  7.贷款呆帐率。

  第五章 信贷纪律与制裁

  第三十条 信贷纪律。企业必须坚持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只准用于解决生产周转和经营活动方面的资金需要。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用于基本建设超支挂帐挤占;

  2.不准用于亏损挂帐挤占;

  3.不准用于专用基金、专用拨款超支挤占;

  4.不准用于交纳税金、未实现利润、能源交通基金、购买国库券和其它债券;

  5.不准用于超储积压物资及商品;

  6.不准用于集体、职工福利等欠款;

  7.不准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违犯国家计划、政策的经营活动;

  8.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9.必须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达到的比例为:在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农业企业不低于40%,工交企业不低于50%,商业批发企业不低于30%,零售企业不低于5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40%。

  第三十一条 信贷制裁。企业违反信贷纪律,经开户行提出意见后,仍不改进或虽采取措施,但无改正效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1.加罚息;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扣收同额贷款;

  4.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信贷制裁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贷人员有根据审批权限决定贷款的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强迫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和阻挠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政策,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原则、制度规定,以贷谋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营农业企业所属集体经济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所属各种职工家庭农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暂行办法》执行;所属各种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可比照家庭农场贷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参考公式:

            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
    1.资金贷款率=----------×100%
            流动资金占用平均余额
                    利润总额×资金贷款率
    2.企业百分元贷款利润率(元)=-----------×100%
                    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
                      利润总额
                  或=----------×100%
                    流动资金占用平均余额
                    销售收入×资金贷款率
    3.流动资金贷款周转率(次数)=----------×100%
                    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
                实被流动资金额
    4.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率=-------×100%
                应补流动资金额
                   期末逾期 期初逾期
                   贷款余额-贷款余额
    5.逾期贷款下降(或上升)率=---------×100%
                   期初逾期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总额
    6.贷款呆滞率=------×100%
            各项贷款总余额
            呆帐贷款总额
    7.贷款呆帐率=-------×100%
            各项贷款总余额

特级信用企业备案表

    填表行        一九九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开户银行     │                    │
  ├─────────┼────────────────────┤
  │厂址       │                    │
  ├─────────┼────┬──────────┬────┤
  │企业名称     │    │ 法 人 代 表  │    │
  ├─────────┼────┼──────────┼────┤
  │企业性质     │    │ 建 厂 时 间  │    │
  ├─────────┼────┼──────────┼────┤
  │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年产值(现行价) │    │   年销售收入   │    │
  ├─────────┼────┼──────────┼────┤
  │全部流动资金   │    │  定额流动资金  │    │
  ├─────────┼────┼──────────┼────┤
  │全部负债额    │    │  自有流动资金  │    │
  ├─────────┼────┼──────────┼────┤
  │农行固定资产贷款 │    │ 农行流动资金贷款 │    │
  ├─────────┼────┼──────────┼────┤
  │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 │    │
  ├─────────┼────┼──────────┼────┤
  │年交纳税金    │    │年 实 现 利 润 │    │
  ├─────────┼────┼──────────┼────┤
  │留成利润额    │    │留利中补充流动资金 │    │
  ├─────────┼────┼──────────┼────┤
  │“三项资金”占用额│    │应付货款清偿率(%)│    │
  ├─┬───────┴────┴──────────┴────┤
  │说│                            │
  │ │                            │
  │ │                            │
  │明│                            │
  └─┴────────────────────────────┘
    处负责人_________制表人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