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一九七九年底以来国家停缓了一些基本建设项目,每年由财政核拨维护费,这对于稳定停缓建单位职工的思想,保证在建工程和库存物资的维护,减少国家财产损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大部分单位在停缓建期间均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生产自立和利用处理,减少维护费的支出。但是由于维护费采取拨款方式,停缓建单位的费用由国家全部包下来, 不利于停缓建单位的积极处理。

  现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体制的改革,一九八五年基本建设投资将全部由预算拨款改为贷款,为了促进停缓建单位的利用处理,加强经济核算,从一九八五年起对中央级停缓建单位所需的维护费用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凡申请维护费贷款的停缓建单位,各部门必须在一九八五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维护费贷款用于停缓建单位的人员工资费用(不包括参加民品生产人员工资费用)以及未完工程、库存物资等的维护。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按年息2.4%计取,在维护费贷款中支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由经办行根据停缓建单位的处理方案和生产自立收入情况与单位具体协商,并在年度借款合同中明确。贷款本息,一般应由停缓建单位用组织生产的收入归还,个别确无还款能力的,在单位的停缓建事项处理完毕后,经当地建设银行审查签证,报经批准予以减免。维护费贷款指标由总行根据各部门年度财务计划核定下达。停缓建单位根据维护费贷款指标和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维护费贷款,停缓建单位在“其他借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建设银行在“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户核算。

  为了支持缓建单位开展民品生产,逐步达到自立,对其民品生产中所需增添少量关键设备仪器等及周转资金,经审查确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各地建设银行仍应予以措施贷款支持。

  地方级停缓建项目所需维护费是否改为贷款,请各分行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