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公布日期:1984-09-12施行日期:1984-09-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4-09-12
施行日期 1984-09-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百色、田东、田阳、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云、乐业、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罗城、环江、宜山、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龙胜、资源、灌阳、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宁明、大新、天等、龙州、上林、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个县、自治县、市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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