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木里、盐源、昭觉、布拖、金阳、美姑、雷波等七个县,阿坝藏族自治州的马尔康、松潘、南坪、壤塘、阿坝、黑水、小金、红原、若尔盖等九个县,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康定、九龙、道孚、新龙、色达、甘孜、白玉、德格、石渠、雅江、理塘、巴塘、丹巴等十三个县,绵阳地区的青川、北川等两个县,达县地区的通江县,万县地区的城口、巫山、巫溪等三个县,涪陵地区的酉阳、黔江等两个县,宜宾地区的古蔺县,乐山地区的马边、峨边等两个县,以上共计四十个县,为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这些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