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号召全国科技战线要适应农村、城市经济改革的新形势,积极进行科技体制的改革。指出科研单位要面向社会,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经费改为经济自立。这是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特别是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改革的方向。科研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坚持以科研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不断提高研究所的素质,为四化多做贡献。

  一、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逐步实现经济自立

  逐步将开发研究单位的事业费改为有偿合同制。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科研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经费由委托方支付。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合同内容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时间、成果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开发研究单位要在三、五年内实现经济自立。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七年三年的事业费(以一九八四年的事业费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继续由财政拨给,由主管厅局包干使用,逐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主管厅局对所属研究所也实行经费包干。研究所的纯收入,留所使用,逐步为实现经济自立创造条件。鼓励收入较多、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逐年减少事业费或提前实现经济自立。

  农业开发研究单位,实现经济自立的期限可适当放宽。少数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科研单位,应努力开创财源,增加收入,逐步减少事业费或实现部分经济自立。

  科研单位实行有偿合同制,经济自立后,原来的事业费不上交财政,全部纳入各级科技发展基金。

  科研单位的属性(开发研究单位或非开发研究单位),由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自治区、地市、县三级都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研究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以及其他渠道来源的科技经费等组成。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拨给科委统一管理使用。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的、关键性的项目和新兴技术项目。其使用分有偿、部分有偿或无偿。可以流动使用。

  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维持原渠道不变。

  二、试行所长负责制

  经上级批准,凡条件具备的研究所可试行所长负责制。试行所长负责制单位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科技方针在研究所具体落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建设精神文明,支持所长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搞好党的组织建设和对各级干部的考察等工作。所长对主管上级部门负责,对研究所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命,也可以由上级直接委派。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副所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所长,群众和党组织可随时向上级机关建议免职。

  三、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

  一、人事权。研究所有权确定科、室和课题组负责人;有权择优录用、招聘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

  二、财权。研究所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所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者比例为6∶2∶2.

  对研究所的科研新产品、中试产品,减免税三年。

  银行视科研单位的偿还能力,给予低息贷款,作为科研流动资金。

  三、计划经营权。在首先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科研单位有权对外承接委托研制、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服务;开展科研中试生产;确定自选课题和储备性计划;同地方、企业等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研究所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从上述技术服务、科研生产活动中提取收益。

  科研单位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全面推行课题承包制

  研究所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所有科研、中试、技术服务任务,均逐项承包到课题组。课题组实行自由组合,和研究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完成的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条件,预期效益和奖惩办法。经研究所同意,课题组也可以直接对外承包委托研制任务。

  研究所的科研管理、政工、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用经济办法改革管理,保证课题承包制的贯彻执行。

  五、改革奖励办法

  研究单位取消节支综合奖。从研究所纯收入中提出20%作为奖励基金。个人奖金与完成任务的好坏、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多劳多得。个人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研究所年奖金总额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半月时,交纳奖金税。对国家规定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不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不纳奖金税。

  承担国家重点科研任务的研究人员的奖金,应不少于研究所的平均奖金额。

  暂时实行事业费包干、收入较少的研究单位,可仍实行节支综合奖,但要克服平均主义。贯彻多劳多得原则。

  实行奖励工资。工业开发研究单位三年实现经济自立者,农业开发研究单位五年实现经济自立者,所级领导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提前实现,提前上浮。职工中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3%),连续三年者,浮动的一级工资改为固定工资。

  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任务者,或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扣发奖金或工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六、以改革精神整顿科研机构

  1、调整领导班子。新的改革形势,对研究所的领导班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所领导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大专水平,不仅要有较强的科技管理、组织协调能力,而且要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开拓精神。各主管部门要按所长负责制的精神和要求对研究所领导班子进行一次调整。

  2、调整科研队伍。要有计划地调整研究所内部人员构成和各类人员比例。应用开发研究单位,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科技辅助人员要占55%以上,所办工厂和实验室工人一般不超过30%,行政人员(包括政工、行政、后勤干部和工人)不超过15%。

  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人才。鼓励研究所科技人员向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农村、山区流动。

  对未进入课题组和不适宜研究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以组织起来,开发各类服务工作或进行生产,自己养活自己。也可以用一段时间组织学习,但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调整的,逐步扣发基本工资。

  3、调整科研机构。在改革中,每个研究所都要进一步明确方向任务,形成自己的特色。对一些以产品开发研究为主的所,可采取多种形式与公司或企业相结合,建立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试办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对不具备科研条件、方向任务不明确、长期不出成果、经济不能自立的开发研究单位,应予撤销、合并或自然淘汰。全区各类科研单位要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

  全区科研机构整顿,要求今年年底完成。